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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白山市医疗保障局 日期: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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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

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

 

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

对象

最大检查频次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次数

单位(月//年)

 

1

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医药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市医疗保障局

浑江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12月修改)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定点医药机构及人员

 1

 年

 

 

 

2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医疗保障局

浑江分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

 年

 

 

3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医疗保障局

浑江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

 年

 

 

4

医疗保险稽核

行政检查

市医疗保障局

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白山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和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1

年 

 

 

 

5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市医疗保障局

浑江分局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定点医疗机构及人员

 1

 年

 

 

6

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行政检查

市医疗保障局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8月修改)第八十四条: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药品

生产

经营

企业

 1

年 

 

 

 




责任编辑:白山市医疗保障局
初审:郑婷    复审:高伟峰    终审:孙增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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